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27號債權人 楊大儒 債權人 許迪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宸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提出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支付命令完整影本(含背面聲請狀,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違約金998,447元之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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