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01號上訴人 陳林艷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裁判費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