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吳宸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嬋瑜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