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李健瑀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被告許會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未保存登記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3,5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8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4,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543,000元)×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2=6,0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