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被上訴人聯合大數據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