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598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理人 黃文穎 債務人 曾淑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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