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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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