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商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上訴人台灣新津皮件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義大利商‧亞維耶羅馬丁尼股份有限公司(ALNIEROMARTINIS.P.A)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26,66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9,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