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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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 陳盈州 被告新立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清算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67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59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萬5443元。
(二)檢附被告異議狀影本1份予原告。兩造得先行協調,以節省相關勞力、時間及費用並終局解決紛爭。如不欲續行訴訟,原告得具狀撤回(毋庸繳費)。如仍欲續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費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