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陳稚琇 被告 詹雅婷 兼法定代理人 詹萬生
王麗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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