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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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劉芷彤 (原名: 劉淑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
㈡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零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