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八十四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於原告甲○○所獨資經營之順雲運通有限公司(下稱順雲公司)擔任副協理,負責順雲公司對外快遞業務之指揮經營,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詎被告為達其另行創業之目的,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順雲公司之利益,而基於背信之故意,利用順雲公司代表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0日出國期間,假甲○○之名義要求不知情之員工 陳惠茹 ,連絡負責順雲公司電腦系統之銘瑞資訊有限公司電腦工程師 陳富桐 ,而於同月12日,將被告於順雲公司之個人電腦連結至順雲公司電腦主機系統,及取得進入順雲公司快遞系統權限後,將順雲公司之客戶資料下載至被告個人之隨身碟,再命不知情之員工 許怡雯 ,將順雲公司電腦主機中之客戶資料全數刪除,即以此違背任務之方式,使順雲公司電腦系統故障,因而癱瘓無法執行,致生損害於順雲公司之利益。被告復未經甲○○之同意,於同日晚間6時30分至8時30分許,私自將順雲公司員工 游文祥 於公司個人電腦中之客戶報價資料,下載至被告個人之隨身碟,即以此方式竊取順雲公司之客戶報價資料。嗣被告於同年5月間,設立宇宸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並以上開竊取自順雲公司之報價為基準,減價將順雲公司客戶攔截,造成順雲公司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原告因回收帳務短少之損失,及因被告削價導致原告之損失共計五百二十四萬元等語。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2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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