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日昇
黃意加(原名黃雅婷)賴美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
335、18336號被告湯日昇、黃意加、賴美純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並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期滿。本案扣得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 白保 字第898、89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3人前揭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2月24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833
5、1833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3月14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3161號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處分書各1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3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意加所有,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示之物為被告湯日昇所有,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物為被告賴美純所有,係分別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 業據 被告湯日昇、黃意加、賴美純分別供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 可佐 (詳見附表一「理由」欄所示),均堪認定。從而,檢察官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非被告所有、與本案犯行無關、非與本案犯行直接相關或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相關等情,業據被告湯日昇、賴美純分別供述明確(詳見附表二「理由」欄),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不符,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理由│扣押物品清單字││││││號、編號│├──┼───────┼───┼────────────────┼───────┤│1│ACER牌筆記型電│1台│被告黃意加所有,供被告湯日昇記錄│107年度白保字│││腦(黑色)││期貨交易客戶資料、對帳表等使用,│第899號編號5│││││業據被告黃意加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1張可佐(見105年度偵││││││字第18336號卷〈下稱偵㈠卷〉第12││││││、37頁)││├──┼───────┼───┼────────────────┼───────┤│2│ASUS牌筆記型電│1台│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記錄期貨指數│107年度白保字│││腦││、客戶名單及與客戶匯兌資料使用,│第899號編號8│││││業據其於警偵訊供述明確(見偵㈠卷││││││第4頁反面、8頁反面、9頁、102││││││頁反面)││├──┼───────┼───┼────────────────┼───────┤│3│SONY牌筆記型電│1台│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撮合客戶期貨│107年度白保字│││腦││指數下單及與客戶聯絡使用,業據其│第899號編號9│││││於警偵訊供述明確(見偵㈠卷第4頁││││││反面、102頁反面)││├──┼───────┼───┼────────────────┼───────┤│4│SAMSUNG牌行動│1支│同上│107年度白保字│││電話(香檳金色│││第899號編號10│││)││││││││││├──┼───────┼───┼────────────────┼───────┤│5│SAMSUNG牌行動│1支│同上│107年度白保字│││電話(白色)│││第899號編號11│││││││├──┼───────┼───┼────────────────┼───────┤│6│IPHONE牌行動電│1支│同上│107年度白保字│││話(香檳金色)│││第899號編號12│││││││├──┼───────┼───┼────────────────┼───────┤│7│門號0000000000│1張│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與期貨交易客│107年度白保字│││號家樂福電信││戶聯絡使用,業據其於警詢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23│││SIM卡││(見偵㈠卷第5頁反面)││├──┼───────┼───┼────────────────┼───────┤│8│門號0000000000│1張│同上│107年度白保字│││號遠傳電信SIM│││第899號編號24│││卡││││├──┼───────┼───┼────────────────┼───────┤│9│HTC牌行動電話│1支│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撮合客戶期貨│107年度白保字│││(白色)││指數下單及與客戶聯絡使用,業據其│第899號編號25│││││於警偵訊供述明確(見偵㈠卷第4頁││││││反面、102頁反面)││├──┼───────┼───┼────────────────┼───────┤│10│IPHONE牌行動電│1支│同上│107年度白保字│││話(白色)│││第899號編號26│││││││├──┼───────┼───┼────────────────┼───────┤│11│行動電話易付卡│6張│被告湯日昇所有,供其與期貨交易客│107年度白保字│││承載卡片││戶聯絡使用,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第899號編號27│││││確(見偵㈠卷第4頁反面、5頁反面││││││)││├──┼───────┼───┼────────────────┼───────┤│12│門號0000000000│1張│被告湯日昇所有,供被告賴美純與期│107年度白保字│││行動電話SIM卡││貨交易客戶聯絡使用,業據湯日昇於│第898號編號1│││承載卡片││警偵訊、賴美純於警詢分別供述明確││││││(見偵㈠卷第5頁、105年度偵字第││││││18335號卷〈下稱偵㈡卷〉第5頁反││││││面)││├──┼───────┼───┼────────────────┼───────┤│13│SAMSUNG牌行動│1支│被告湯日昇所有,供被告賴美純與期│107年度白保字│││電話(白色)││貨交易客戶聯絡使用,業據湯日昇於│第898號編號2│││││警偵訊、賴美純於警詢分別供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23張可佐(見偵㈠卷││││││第5頁、偵㈡卷第5頁反面、11至22││││││頁)││├──┼───────┼───┼────────────────┼───────┤│14│ACER牌筆記型電│1台│被告賴美純所有,供被告湯日昇瀏覽│107年度白保字│││腦(白色)││期貨指數及與期貨交易客戶聯絡使用│第898號編號3│││││,業據賴美純於警偵訊供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9張可佐(見偵㈡卷第4││││││、44頁、偵㈠卷第33頁反面至36頁)││├──┼───────┼───┼────────────────┼───────┤│15│便利貼便條紙│8張│被告賴美純所有,供其記錄期貨指數│107年度白保字│││││、客戶交易手續費等使用,業據其於│第898號編號4│││││警偵訊供述明確,並有蒐證照片2張││││││可佐(見偵㈡卷第4、5、44頁、偵││││││㈠卷第33頁)││└──┴───────┴───┴────────────────┴───────┘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理由│扣押物品清單字││││││號、編號│├──┼───────┼───┼────────────────┼───────┤│1│不明粉末│1罐│被告湯日昇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年度白保字│││││犯行相關│第899號編號1│├──┼───────┼───┼────────────────┼───────┤│2│IPHONE牌行動電│1支│被告黃意加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年度白保字│││話(金色)││犯行相關│第899號編號2│├──┼───────┼───┼────────────────┼───────┤│3│IPHONE牌行動電│1支│不詳名籍之人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107年度白保字│││話││案犯行相關│第899號編號3│├──┼───────┼───┼────────────────┼───────┤│4│IPHONE牌行動電│1支│同上│107年度白保字│││話(黑色)│││第899號編號4│├──┼───────┼───┼────────────────┼───────┤│5│黃意加之台新銀│1本│被告黃意加所有,與本案犯行無關,│107年度白保字│││行存摺││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見│第899號編號6│││││偵㈠卷第103頁)││├──┼───────┼───┼────────────────┼───────┤│6│黃意加之合作金│1本│同上│107年度白保字│││庫銀行存摺│││第899號編號7│├──┼───────┼───┼────────────────┼───────┤│7│ 湯怡衿 之中國信│1本│案外人湯怡衿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託銀行存摺││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13│││││(見偵㈠卷第103頁)││├──┼───────┼───┼────────────────┼───────┤│8│ 賴岢貞 之合作金│1本│案外人賴岢貞所有,然非與本案犯罪│107年度白保字│││庫銀行存摺││直接相關│第899號編號14│├──┼───────┼───┼────────────────┼───────┤│9│ 林瑄柔 之合作金│1本│案外人林瑄柔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庫銀行存摺││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15│││││(見偵㈠卷第103頁)││├──┼───────┼───┼────────────────┼───────┤│10│ 曾燕萍 之合作金│1本│案外人曾燕萍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庫銀行存摺││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16│││││(見偵㈠卷第103頁)││├──┼───────┼───┼────────────────┼───────┤│11│湯怡衿之元大銀│1本│案外人湯怡衿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行存摺││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17│││││(見偵㈠卷第103頁)││├──┼───────┼───┼────────────────┼───────┤│12│賴岢貞之新北市│1本│案外人賴岢貞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土城區農會存摺││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18│││││(見偵㈠卷第103頁)││├──┼───────┼───┼────────────────┼───────┤│13│ 陳依佐 之合作金│1本│案外人賴岢貞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庫銀行存摺││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19│││││(見偵㈠卷第103頁)││├──┼───────┼───┼────────────────┼───────┤│14│合作金庫銀行信│1張│不詳名籍之人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用卡││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20│││││(見偵㈠卷第103頁)││├──┼───────┼───┼────────────────┼───────┤│15│林瑄柔之印章│1顆│案外人林瑄柔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21│││││(見偵㈠卷第103頁)││├──┼───────┼───┼────────────────┼───────┤│16│ 陳致中 之中華電│1張│案外人陳致中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107年度白保字│││信光纖網路帳單││案犯行相關│第899號編號22│├──┼───────┼───┼────────────────┼───────┤│17│ 葉永琦 之合作金│1本│案外人葉永琦所有,未供本案犯罪使│107年度白保字│││庫銀行存摺││用,業據被告湯日昇於偵訊供述明確│第899號編號28│││││(見偵㈠卷第103頁)││├──┼───────┼───┼────────────────┼───────┤│18│商業本票( 饒瑞 │3張│被告湯日昇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年度白保字│││宏)││犯行相關│第899號編號29│├──┼───────┼───┼────────────────┼───────┤│19│筆記紙│3張│被告湯日昇所有,無證據足認與本案│107年度白保字│││││犯行相關│第899號編號30│├──┼───────┼───┼────────────────┼───────┤│20│門號0000000000│1張│被告賴美純所有,已久未使用,與本│107年度白保字│││行動電話SIM卡││案犯行無關,業據其於警詢供述明確│第898號編號1│││承載卡片││(見偵㈡卷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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