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賴蓮菓 被告 涂伯彰涂英明 繼承人被告 涂婉婷 即涂英明繼承人被告 涂羽萱涂琄琄 即涂英明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為債務人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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