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元,約定自101年5月21日起至106年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9月17日止累計190,679元未給付,其中183,943元為本金、5,952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0年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100年1月10日起至105年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9月17日止累計426,190元未給付,其中410,422元為本金、14,868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9月15日止累計26,211元未給付,其中24,387元為消費款、1,124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永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83943││9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永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22%│││410422││9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永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2213元││9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林永祥│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22174││9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