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4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案意旨書之記載,並曾補被告前科如
下:查被告於民國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
92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於
93年11月26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獄(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5
年6月30日),竟不之悛改而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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