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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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鴻福大街B區管理委員會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
被 告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富聯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原告請求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計
算鴻福大街B區社區工程造價換算被告應給付之公共基金,經查
該社區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下同)35,686,793元,有桃園縣政府
95年7月27日府工建字第0950212267號函暨所附建造執照存根影
本附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585,30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