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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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642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13號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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