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河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河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河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處有期徒刑5月、暨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沙簡字第6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