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