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馬永賢具保人胡金盆被告余清松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馬永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胡金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余清松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法官、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及二萬元,由具保人馬永賢、胡金盆分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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