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監護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附件)。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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