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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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69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順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為15,807,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105年5月16日]止,與貴公司請求不一,請釋明。)
二、債務人林順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