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22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張秋木 即張秋木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秋木即張秋木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張秋木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張秋木即張秋木建築師事務所;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張秋木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張秋木)。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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