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紅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13號原告 莊富勝 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自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