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林三寶
林冠宇 林筱淇 被告 黃淑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7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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