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8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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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張秀珍
被   告  陳舜淦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80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24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伊簽立「晶鑽卡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
循環使用核准之額度,借款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一年,並約
定以帳號000000000000為指定貸款往來帳戶,利率按年息17
.8%計算。如未依約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按上開
利率1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
出晶鑽卡契約書暨使用約定事項、現金卡帳號查詢、活存存
摺未登摺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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