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許明州 被告 吳滿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許明州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7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5,476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2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3.726平方公尺)=206,7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