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徐朝琴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及三月三日起分別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