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債權人 謝議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準企業有限公司嘉勝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簡嘉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列債務人與請求原因事實中所述之被告不符,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究為何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是否為共同借貸關係;若係依票據關係,請分別表明各債務人應負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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