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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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告吳○○原告吳○○原告吳○○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複代理人 徐旻 律師被告吳○○被告吳○○000000000000000被告吳○○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 律師被告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0至0關於分割方法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同編號0至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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