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33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辛○○兼訴訟代理人己○○○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判決主文欄第6、7行「編號4面積五一九平方公尺分歸上訴人己○○○、庚○○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同取得」係「編號4面積五一九平方公尺分歸上訴人己○○○、庚○○依序按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共同取得」之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更正。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彭筱瑗
A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