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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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於95年7月13日成立協商,然其於協商成立後,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法聲請更生云云。惟查:債務人之負債為1,846,170元,然其名下則有不動產:高雄市○○區○○○街○○○巷○○號、49號房屋2棟(房屋現值各為18,250元、46,700元)、高雄縣○○鄉○○段280、280-1、382、382-1地號土地4筆(公告現值分別為1,389,000元、900元、2,990,850元、1,200元)、高雄市○○區○○段二小段
62、62-2、62-6、323-1地號土地4筆(公告現值分別為359,290元、67,115元、2,790元、806,000元),另有2,000CC之自用小客車1部,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而債務人雖稱上開不動產大部分為旱田地及祖產房屋,市場行情不高云云,然債務人上開所有之不動產以一般均較低於市場行情之土地公告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之,其資產總值仍已達5,682,095元之鉅,而債務人之負債僅有1,846,170元,遠低於其名下不動產之資產價值,是債務人於此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故其更生之聲請並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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