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曾靜怡 即大未來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8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合計│6,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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