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四六號),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應增載「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與另案定應執行刑一年,甫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思悛悔」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判決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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