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60號聲請人 莊惠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蔡秀惠 於民國99年12月1日死亡,故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云云。然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媳婦,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是渠等間顯無民法第1138條各款之關係甚明,自無繼承權可言,是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