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鄭仁益 被告 楊鎮隆 (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鎮隆所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48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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