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吳振鋒 被告 莊英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葉乃瑋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