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玉山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碧霞 被告 叢培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叢培妍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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