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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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215號原告敦化新城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至偉 訴訟代理人 余水源 被告 黃復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922號竊盜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