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阮正宜 被告 高煜珅 被告 宋仁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