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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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42號上訴人 李慧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珉千徐嘉霙 間因本院110年度國字第4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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