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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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徐啓欽 被告 林佑杰 被告 陳力嘉 被告 高煜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