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申請抵繳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台財訴字第0九二00七一一七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九十四年五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