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與 朱文正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由丙○○向不知情之 詹義明 (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無罪確定)借得台中縣○○鄉○○村○○路○段一之一號房屋供作賭博場所,經營賭博,並同時僱用與其等有共同犯意聯絡之 陳惠玲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 梁坤田 (另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併案審理)及 蔣政要 、 劉長佶 (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確定)分別負責記帳、清潔場地及把風之工作,以筒仔麻將及骰子為賭具,比點數大小定輸贏方式,聚集不特定人在上址賭博財物,約定抽頭方法為每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抽頭二百元。迨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晚上七時許,適有 劉夷平 、 吳聰杰 、 葉錦滄 、 林錫典 、 蔡瑞芳 、 賴玉嬌 、 賴金柱 、 蔡雨霖 、 賴淑娌 、乙○○等十人聚集在該處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之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是開車載同友人乙○○前往該處以右揭方式賭博財物,而該賭場是由朱文正主持,伊非該賭場之主持人,亦非伊向詹義明借用上開房屋供作賭博場所云云。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共犯梁坤田、證人即賭客吳聰杰、林錫典、蔡瑞芳分別於警詢時、同案被告詹義明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同案被告陳惠玲、蔣政要、劉長佶分別於本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五二六號審理時供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參以證人即賭客蔡瑞芳於警詢時復證稱:是主持人丙○○介紹伊前往該處賭博等語,顯見被告丙○○確有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甚明。至於被告雖舉證人即賭客乙○○到庭證稱:是伊騎乘機車載同被告前往賭博,而該賭場主持人係綽號「 八戒 」(即朱文正),並非被告等語,惟該二人究如何前往賭場,其與被告所述不符,且與其於警詢時證述不知該賭場係何人主持未合,足見證人上開證述,無非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憑取。是被告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後段之賭博罪。被告丙○○與朱文正、陳惠玲、梁坤田、蔣政要、劉長佶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後段之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所抽得金額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編號三所示之物,則為賭枱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法宣告沒收;另編號四、五所示之物,係被告丙○○及朱文正所有,且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六所示之物,為被告丙○○及朱文正所有,且為其等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依法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丙○○曾於七十八年間因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部分雖於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惟嗣與另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因未到案執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發佈通緝,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因行刑權時效消滅,復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撤銷通緝,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撤銷通緝書、簽呈附卷可稽,因被告為本件行為時,上開二案所定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故不構成累犯,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一│筒仔麻將│二副│計八十支│├───┼───────┼────────┼─────────────┤│二│骰子│二十八顆││├───┼───────┼────────┼─────────────┤│三│支票│四張│面額共計新臺幣四十萬七千元│├───┼───────┼────────┼─────────────┤│四│無線電│二具││├───┼───────┼────────┼─────────────┤│五│帳冊│二本││├───┼───────┼────────┼─────────────┤│六│抽頭金│十萬元(新台幣)││└───┴───────┴────────┴─────────────┘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