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張進德 會計師即( 洪丞壕 即 洪明賢 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賴炳森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張進德 會計師即( 洪丞壕 即 洪明賢 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賴炳森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