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6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張進德 會計師即( 洪丞壕洪明賢 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賴炳森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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