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乙○○○被告戊○○
(現在臺南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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