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昆耀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訟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事項中之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昆耀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