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債權人 許嘉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嘉興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嘉興於民國88年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信託契約書,債權人已依該契約書約定,將所有位於彰化之農地設定抵押權予債務人,債務人一再以事業繁忙為由,未依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爰依該信託契約書第2條及第6條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
三、經查,依債權人所提信託契約書第2條係約定:「登記許嘉興名下之不動產如下:台北縣永和市○○段○○○○號、持分萬分之405、面積828.65平方公尺。2576建號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持分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598、2599)即含車位。2577建號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2樓、持分全部。2578建號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2樓之1、持分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598、2599)即含車位。
彰化縣○○鄉○○段○○○○號、持分8/360。彰化縣○○鄉○○段455之2地號、持分8/360。彰化縣○○鄉○○段455之3地號、持分8/360。上開不動產1/2所有權為許嘉源所有信託登記許嘉興名下。」;第6條約定:「許嘉興房屋永和市○○段建號2576、2577、2578三間抵押給許嘉源設定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正無息償還。」;第7條則約定:「信託登記程序:由許嘉源、許嘉興協同至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信託契約之公證,再由許嘉興同意塗銷設定於許嘉源名下之不動產抵押權新台幣壹仟萬元。」是以,債務人如未依該信託契約書約定,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將其所有土地及房屋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或依該信託契約書第7條約定,就債權人已設定予債務人抵押權之農地,請求債務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5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