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甲○○及丙○之被繼承人乙○○係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死亡,有乙○○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按,聲明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余來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劉日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